信访听证措施方案模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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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访听证措施方案模板
标题:信访听证措施方案模板

一、前言 为了更好地落实党的群众路线,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,规范信访处理程序,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信访条例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方案。本方案旨在规范信访听证措施,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,实现信访工作科学、公正、公开。

二、听证程序

1.听证主体 本方案所称听证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。
2. 听证程序启动

(1)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;

(2)有权部门收到信访人提出的听证申请后,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听证的决定;

(3)同意听证的,应当组织听证;

(4)听证应当公开进行,除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。
3. 听证参加人员

(1)听证申请人、与听证事项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以及本方案规定的其他听证参加人;

(2)听证主持人、记录员、翻译人员;

(3)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。
4. 听证程序内容

(1)听证准备 听证主持人应提前通知听证参加人,将听证时间、地点、听证主持人、听证员、记录员、翻译人员名单通知给听证申请人、与听证事项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以及本方案规定的其他听证参加人。

(2)听证陈述 听证申请人、与听证事项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以及听证参加人,应当在听证开始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,并进行陈述。听证主持人应当记录每位听证参加人的陈述。

(3)听证辩论 听证申请人、与听证事项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以及听证参加人,可以在听证开始后向听证主持人提出质证,并进行辩论。听证主持人应当记录每位听证参加人的质证和辩论。

(4)听证结论 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和听证材料,对听证申请进行审查,形成听证结论。听证结论应当同时抄送有权部门。
5. 听证结果公开 听证结果应当公开,除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。

三、听证结果处理

1.听证结果的审查 有权部门收到听证结论后,应当对听证结果进行审查,形成处理意见。
2. 处理结果的下达 有权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结论,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,并下达处理结果。
3. 听证结果的执行 有权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结论之日起15日内,将听证结果及其处理意见执行给信访人。

四、听证监督

1.听证申请人的监督 信访人有权对听证申请人的听证行为进行监督。信访人认为听证申请人不符合听证条件的,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异议。听证主持人应当对信访人的异议进行调查,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听证申请人。
2. 听证主持人的监督 听证主持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,严格按照听证程序进行听证,对听证参加人的陈述和质证进行记录,并对听证结果进行审查。
3. 听证参加人的监督 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程序,认真听取听证主持人的陈述和记录,并在听证结束后向听证主持人提供真实、准确的证明材料。 五、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 附件:听证参加人员名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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